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终3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天地商业广场F3-8-2层。
法定代表人:崔延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式兴,河北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国持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裴金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腾建金属结构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清美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学静
审判员 高贺莉
审判员 李建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