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雅达国际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666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渤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富隆特工业园5栋302。
法定代表人:尹海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小静,北京市中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雅达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万达商务国际公寓11号楼8层01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梁宝忠。
申请人深圳市中渤光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雅达国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中渤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雅达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四角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五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四角,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渤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中雅达国际装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九万三千八百二十九元四角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9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渤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