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789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30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58号17层D室。
法定代表人:FONGSIEWMING,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5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