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57895号 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30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58号17层D室。 法定代表人:FONGSIEWMING。 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无锡彩旸香江项目精装修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双方于2016年1月30日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的设计范围包括精品酒店、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SA1、酒店式公寓SA2,设计费为固定总价9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区域的深化设计和招标文件的工作,即立面图和节点图的制作等全部室内设计工作,涉案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根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第5.2条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后45日内支付10%;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扩初图设计,配合LDI参与相关的设计、报审,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审核后45日内支付25%;精装修施工合同签署完成后45日内支付10%;精装修施工管理阶段,精装修施工竣工验收后45日内支付4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45日内支付10%。涉案项目无锡XX酒店已于2020年开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至今拖欠原告设计费尾款96,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和举证、质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原告(作为设计方、乙方)与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名称为无锡彩旸香江项目精装修设计,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无锡彩旸香江项目精装修设计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建设地点在江苏无锡南长区;设计范围包括精品酒店、购物中心、酒店式公寓SA1、酒店式公寓SA2,总计装修面积36907.47平方米;乙方负责以上所有区域的深化设计和招标文件的工作,即立面和节点图制作,其中酒店客户区域的立面节点图由发包人自行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第一阶段即深化设计和**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为四套深化图纸(A3)及一张电子光盘;第二阶段即招标图设计和**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为十套招标图即施工图(**),可作为发包人与承包单位需要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图纸;第三阶段即施工开始至竣工验收阶段提供协助、检查、**等服务;本合同设计收费固定总价为960,000元,以上设计费为最终含税的价格;设计费支付进度为签订合同后45日内支付10%;完成经发包人认可的扩初图设计,配合LDI参与相关的设计、报审,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图审核后45日内支付25%;精装修施工合同签署完成后45日内支付10%;精装修施工管理阶段,精装修施工竣工验收后45日内支付45%;工程竣工验收满一年后45日内支付10%;设计人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设计人完成本阶段设计工作后,设计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并提供发包人书面确认阶段的设计费发票。 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被告开具了合计金额为96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张发票金额为96,000元,备注为无锡彩旸香江地块竣工验收。被告已付本案设计费864,000元,剩余96,000元未予支付。 2021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单,确认原告已完成无锡彩旸香江项目精装修设计的全部设计工作。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网页截屏、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等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服务,被告也已在确认单中对原告的全部设计工作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付清设计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96,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被告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96,000元; 二、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元,财产保全费1,029元,两项合计3,366元,由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