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5民初57891号 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2458号1幢30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58号17层D室。 法定代表人:FONGSIEWMING。 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件审理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A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和顾问工作,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的范围是酒店所有见客区,另外员工餐厅、员工更衣室以及行政办公室包含在服务范围内,设计费为固定总价5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公共区域在方案阶段以后的所有扩初图纸、招标图纸以及施工图纸等全部室内设计工作,涉案工程早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涉案项目**A酒店于2021年开业。根据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第5.2条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70,000元;完成深化设计文件后支付120,000元;完成招标图纸和材料说明文档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支付130,000元;完成施工图纸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支付150,000元;完成室内设计工作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支付50,000元。根据合同第七条7.6款约定:本合同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之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至今拖欠原告设计费尾款50,000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原告(乙方、设计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共同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一份,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承担**A酒店室内装饰设计和顾问工作,建设地点在河北**,总设计面积约19943.9㎡。3.2工作内容3.2.1乙方完成公共区域在方案阶段以后的所有扩初图纸、招标图纸以及施工图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第一阶段:深化设计和顾问阶段A.乙方将为甲方绘划及编制详图,如立面图及剖面图等,以助设计师及相关顾问(如机电顾问、灯光顾问)明确室内设计理念。B.上述设计项目得到确认后,乙方将准备各种室内设计深化文件。其内容包括立面图和大样以提供足够的设计理念数据,供初步预算及其他顾问之用。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四套深化图纸(A3)及一张电子光盘a.剖面图(根据提供的设计师手绘或CAD电子文件)b.立面图第二阶段:招标图设计和顾问阶段A.协调建筑资料平面图纸:标示各关键性之空间及区域的重要尺寸,供设计师作为配合的资料。B.与设计师有关的室内设计详图:标示天花装饰线、天花造型、天花灯槽、柱子、扶手及特殊墙面处理等详图。C.室内立面图:标示墙面高度、饰面物料、卫生设备位置,必要的机电资料、永久装置的装饰物品。D.此等资料,旨在足够地给予设计师和工程师有关室内设计对建筑及机电物件的各样要求,让设计师及其他工种顾问能将此资料融入其施工图纸及物料规格内。其中将包括各类固定的室内设计物件的轮廓、各类饰面种类、物料规格等。E.提供大样及切面,结构示意图,旨在让设计师能充分地了解室内设计的理念,从而为室内装修中之大理石、瓷砖、凭吊构件、塑料和石膏板天花、扶手、与工厂预制件和结构相联部分及安装在结构上之室内设计物件制作施工详图。F.此阶段的图纸和资料,旨在能供设计师与其他工种顾问作参考用途,并可将室内设计的资料合并在其施工图纸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4套招标图(**)及技术规范(该图纸及技术文件同时作为与承包单位需要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合同图3纸)a.立面展开图b.剖面图(特殊造型部分)c.插座及开关立面布置图d.空调出回风口定位布置图e.电话、电脑、广播及多媒体播放器及其它弱电装置定位布置图f.招标所需的部分相关节点大样g.部分固定家具及固定装置图纸及相关节点大样h.要点技术说明第三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顾问阶段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文件:八套施工图**(另提供一套硫酸纸底图)A.立面展开图B.剖面图(特殊造型部分)C.天花吊顶及灯具布置(综合天花图)(细化到施工图纸标准)D.插座及开关平立面布置图E.空调出回风口定位布置图F.电话、电脑、广播及多媒体播放器及其它弱电装置定位布置图G.固定家具及固定装置图纸及相关节点大样H.要点技术说明I.全部节点大样第四阶段:施工至竣工阶段实地考察A.参加施工现场会议/勘查(如有需要或甲方或洲际酒店要求);向其他顾问提供有关室内设计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视察样板房和样品。B.协助有关室内设计的采购和监督工作。C.检查室内设计工作进度,并对室内设计和实地勘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给予建议和意见。D.检查材料和指定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交的图纸。E.检查并提交缺陷品/被拒工程清单,并针对室内设计工作提出改正建议。F.对竣工区域的样板房给予意见。乙方指定**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往来文件必须由该项目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5.1本合同设计收费固定总价为RMB520,000.00(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以上设计费为最终含税(增值税)提供发票价格,甲方需将人民币支付于乙方在上海市银行的银行账户,乙方需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5.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签订合同70,000元;完成深化设计文件后120,000元;完成招标图纸和材料说明文档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130,000元;完成施工图纸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150,000元;完成室内设计工作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50,000元,共计520,000元。说明:1、乙方应承担的税负由乙方自负。乙方需在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甲方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支付相应款项。因乙方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同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做好政府对发票的调查、解释及说明。5.3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完成本阶段设计工作后,甲方收到发票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但乙方的各阶段设计成果递交后再每个阶段15天内始终得不到甲方和洲际酒店管理房的认可,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退还甲方已付的该阶段的设计费。7.2乙方应对设计资料图纸及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各专业图纸相互矛盾冲突等问题负责,并及时修改或补充,因此延误交付成果的,按7.3条之约定执行。由乙方设计错误或缺陷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设计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该区域的设计费总额,并免费重新设计。7.3由于乙方人员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附件二中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及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已收设计费应予退还。7.4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任意解除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已完成且已提交甲方设计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15%的违约金;如乙方任意解除本合同,应退还已收的设计费用之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15%的违约金。7.5如果设计或项目因非双方原因被暂停超过12个月,本合同终止。甲方将支付乙方截止室内设计工作终止日乙方已完成且经甲方确认工作的全部费用(包含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额外费用)。7.6本合同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之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另,根据原告提交网站信息显示,案涉**A酒店已于2021年开业经营。 关于被告的付款情况: 2018年7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70,000元;2019年3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20,000元;2019年9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30,000元;2021年2月8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150,000元,上述合计支付470,000元。 关于原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情况: 2018年6月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为**A酒店签订合同;2019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合计金额为12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为**A酒店深化设计;2019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合计金额为1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为**A酒店完成施工图纸;201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合计金额为13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为**A酒店完成招标图纸;2021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合计金额为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备注为**A酒店完成室内设计。上述发票合计金额为520,000元。 2021年9月28日,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出具《确认单》,内容为“1、无锡彩旸香江项目精装修设计;2、**A酒店;3、青海B酒店;4、上海虹口区瑞虹新城10号地块;5、XDG-2006-49号地块B2块内原规划办公用房内部改造项目进行装饰深化设计。乙方已经完成上述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并予以确认。” 又查明,原告委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次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携程旅行APP软件商的信息截图、银行业务回单、增值税发票、《聘请律师合同》、《确认单》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以证实,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内容。现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确认单》显示,被告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的设计服务,故被告应某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根据原告提交被告相关支付凭证显示,被告已实际支付470,000元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6条约定“本合同违约方除承担本合同约之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以其违约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现原告已提交律师费的实际支付凭证,且该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支付标准及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应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50,000元; 二、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元,保全费600元,上述两项合计1,851元,由被告缔博室内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