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75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2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马架子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3年5月8日,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请求申请书。 本院认为,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全奕颖 审 判 员 赵 霞 审 判 员 李 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