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2351号
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马架子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2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