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72325号 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马架子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2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施工单位、被告作为建设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SKP**男士内衣区调改工程”,工程量主要包括旧门移除、墙体开洞、墙面拆除、新建墙体、白色烤漆标识牌、品牌LOGO等,施工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7号北京S**,合同价款为75000元,2019年11月25日开工,2019年12月10日完工。原告在2020年1月8日提交材料,当日***工验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和验收款共计60000元,剩余15000元(包括结算款12750元和质保金2250元)未支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18条约定逾期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该标准过低,故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基本事实。但是,被告欠付的15000元包含质保金2250元,质保金应在工程合格验收合格后一年且原告履行完成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后支付,即应在2021年1月9日支付。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系因为涉案项目甲方未向被告支付完毕工程款,现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750元、质保金2250元,并同意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支付工程款12750元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1年1月9日起计算支付质保金2250元的违约金,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1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北京SKP**男士内衣区调改工程,建筑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7号北京S**,开工日期为2019年11月25日、完工日期为2019年12月10日;合同总价为75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0%作为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上报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支付至审核后结算价款的97%;质保金3%,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满一年且乙方履行完成工程质量保证义务之后付清;乙方全面履行合同而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或在经乙方同意延期付款的期限内仍未付款时,甲方需按应付未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赔偿。2020年1月8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0元。 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750元、质保金2250元,并同意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支付工程款12750元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1月9日起计算支付质保金2250元的违约金,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经询,原告称被告逾期付款导致其公司在催款过程中产生人力损失,无其他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所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7号北京SKP**男士内衣区进行装饰装修,被告支付75000元工程款作为对价。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尚有工程款15000元未支付,被告对此表示认可亦表示同意支付,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30%,在工程全部完工并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款的80%(即6000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上报结算资料并经被告审核后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款的97%(即7275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满一年且原告履行完质保义务后支付剩余3%(即2250元)的价款即质保金,如被告逾期付款,则需按应付未付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000元,此后未依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及质保期届满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和质保金,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应就此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于法有据。但是,原告主张违约金的基数及起算时间点有误,本院对此予以调整。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因被告逾期付款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原告有权另行要求赔偿,但是,原告在诉讼中自述被告逾期付款仅导致其公司安排人员催款,并无其他经济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据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一万五千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一万二千七百五十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二千二百五十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