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790号 申请人: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马架子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26号2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滨。 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10153.15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和通金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10153.1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赤峰金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付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