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美静,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东小府*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格吉乐,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后勤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科科长。
上诉人郭美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郭美静、***占有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路东小府1号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内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的依据系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房管科与中国林业报社办公室签订的《临时租住房屋协议书》中约定,将诉争房屋小间住房临时租给郭辉师,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起诉要求郭美静、***腾退诉争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涉及到了郭辉师的权利义务,故一审法院应当释明通知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追加郭辉师为被告,或依职权通知郭辉师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美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 蕾
审 判 员 刘国俊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旭宁
书 记 员 罗骄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