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1763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小府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芙蓉,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文斌,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芙蓉,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北京市德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林科院)、被告杨文斌发现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林科院、被告杨文斌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芙蓉、刘欢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停止发布林科院《2015科技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撤销2015年6月24日科技成果鉴定书;2.二被告就侵害***发现权的行为在林科院官网(网址为www.caf.ac.cn)首页显著位置连续2个月发布声明,明确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的首创人和发现权人为***,具体声明内容应以***认可的书面声明内容为准。事实与理由:***在1992年的论文《黄河流域河口镇——龙门区段水资源及其农业利用途径》(以下简称《黄河》文)首次发现、阐述了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并获得了1992年北京林业大学学术单项奖;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完成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沙地灌木林群落土壤水分消耗模型的研究》(以下简称《沙》项目),在此基础上发表了数篇论文,进一步完善了沙地低覆盖度造林土壤水分机制的理论和方法。2001年左右,***向林科院申请对《沙》项目进行学术鉴定无果,此后,其一直未能获得公平的职称评定待遇。后***发现,林科院发布的《报告》中《低覆盖度治沙原理、技术与应用取得重要进展》(以下简称《低》文)一文中宣称杨文斌首次提出了低覆盖度治沙原理。***认为,二被告共同侵害了其发现权,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1.***就相同的事实曾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故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2.***主张其于《黄河》文中首次提出“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无事实依据,***《黄河》文中的相关描述和其主张的原理仅是对早已存在的常识、共性问题的一般性归纳概括,非其首先发现和首创,且亦有早于《黄河》文的论文提出应根据不同沙地的土壤水分情况与不同植被确定植被密度,故***主张的发现权不能成立;3.《报告》中的低覆盖度治沙理论,指的是根据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风速流场和地表风蚀的特性,合理布局植被组合类型和排列阵型,使用最少的人工植被达到固定风沙土地的目的,与***主张的“低覆盖度沙地造林科学原理”存在根本不同,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4.杨文斌的科研成果通过了查新,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不存在抄袭***科研成果的情形;5.***主张的学术研究受阻、研究员职称评定等问题与本案无关。综上,二被告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主张首次发现低覆盖度沙地造林科学原理的相关情况
***主张其首次发现低覆盖度沙地造林的科学原理,并在1992年《黄河》文中进行阐述。《黄河》文发表于1992年第5期《自然资源》第9-16页,署名***。《黄河》文主要针对黄河中游河口镇——龙门区段水资源及其农业利用途径开展相关研究,通过分析该地区水资源的特点,包括水资源贫乏、供需矛盾突出,水资源的年际变化和年内变化大,水资源的地域分异大、水资源利用难度大的特点,根据不同地形(坡度和坡向)、土壤和植被组合下的土壤水分变动规律及其收支状况,阐述该地区不同区域的水资源利用途径,包括黄土丘陵沟壑区水资源利用途径、土石山区水资源利用途径、风沙区水资源的利用途径、干燥草原区草场建设(水资源生物利用)途径。***主张该文中第三部分“水资源利用途径”的第三点“风沙区水资源的利用途径”主要阐述了其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该部分分析了该地区风沙区的分布位置、植被情况,并指出在风沙区搞好生物固沙,首要的问题是解决沙地水分平衡问题并提出提高沙地水分的利用率主要包括在风沙滩地地区发展灌溉以及增加植被,增大水分的有益消耗两方面。***主张其低覆盖度沙地造林科学原理的阐述具体体现在“增加植被,增大水分的有益消耗。在沙地土壤水分系统中,重要的是能否预测出植物可利用的土壤贮存水量。长期以来,一直使用田间持水量和永久萎蔫点这两个术语描述土壤有效水分的上限和下限。永久萎蔫点通常被认为是-1500J/kg水势时的土壤含水量,某些沙生植物永久萎蔫点的土壤水势还低于这个值。土壤水势在-10—-30J/kg时的土壤含水量可以认为是田间持水量。沙地土壤田间持水量的土壤水势一般为-100J/kg。因为沙地土壤的低水势,使沙地中贮存水分得以稳定。有这样一个试验,5mm的降水可使沙地土壤湿润深度达到3—4cm,随后消耗于蒸发作用,而20mm降水可以使土壤湿润深度达15cm,在沙地表面干沙层保护下,给植物提供充足的水分。由此看来,集聚地表径流和沙地表层贮水可以从较少的降水中获得较多的水分供给植物吸收。在沙地营造固沙林,要维持正常生长,必须维持其正常的蒸腾作用耗水。如果造林密度过大,植物生长所需的水分就没有回旋的余地。因此,在流沙地绿化中,断续地保留一部分流沙面积是大面积治沙造林成功的关键。几十年来流沙治理和固定与流沙形成和发展始终处于此消彼长状态,主要是由于水资源的制约,我们应当依据自然生态系统规律,因地制宜,加速‘沙退人进’。”
***主张,上述科学原理是其在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发现的,其以科学实验获得了局部、微观的实验数据,通过宏观的分析,得出了上述科学原理。***明确,其发现上述科学原理的关键点为根据降水进入沙地土壤的特殊性(具体包括沙地土壤的特点、沙地土壤水分运动的特点、沙地土壤分配特点),通过控制植被的分布密度,集聚地表和地下径流,供给给沙地植被。该原理的意义体现在根据不同沙地土壤和水分分配特点进行造林布局,通过断续地保留部分流沙面积,从而在较少降水条件下实现较多的土壤水分供给植被,可适用于西北地区降水较少的黄土地和沙地。
***表示,其因《黄河》文获得北京林业大学颁发的1992年-1993年学术单项奖称号并提交了相关荣誉证书。***另提交了《沙》项目结题报告及相关论文,证明其在发现前述科学原理后继续研究,建立了具有更高普适性的灌木群模型。《沙》项目报告显示负责人为***,执行年限为2000年-2002年,其中研究成果小结与评述中提及“本项目首次通过确立沙地土壤水分消退规律和土壤实际蒸发蒸腾量的数量关系,建立沙地土壤根际水分消耗模型,模拟了沙柳、杨柴、沙地柏(人工林分)三种灌木林群落的土壤水分消耗,评价了土壤剖面根系分布对土壤水分特征的影响,即:土壤有效水、土壤水分亏缺、土壤水分动态以及恢复沙地植被的三种灌木林群落的水分利用率指标和固沙林密度指标……”***表示,《沙》项目系以其发现的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为基础建立了数学模型。相关论文包括:1.《毛乌素沙地过渡地带土壤水分特征及其植物利用》(以下简称《毛》文),该文发表于2002年6月第2期《干旱区资源与环境》中,署名***、关三和、王义,收稿日期2001年7月3日,《毛》文系《沙》项目中的一篇论文。2.《沙地灌木林群落土壤水分平衡关系的研究》(以下简称《沙地》文),该文发表于2004年12月第六期《水土保持学报》上,署名***、杨素堂,收稿日期2004年2月23日,该论文为《沙》项目部分内容。***主张,前述两篇论文证明其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用于实践,建立了数学模型,该原理具有普适性。
二被告对***提交的上述证据之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首先,发现权是指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进行前所未有的阐释而获得的权利,一般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主张的原理并不符合该定义。在防沙治沙领域中,根据当地的土壤水分情况来设置调配防沙治沙的植被密度,提高植被成活率,是领域内最普遍的常识性问题。***主张《黄河》文中的描述及其主张的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是对早已存在的常识、共性问题的一般性归纳概括,并非***首次发现。
其次,《黄河》文中关于沙地水资源利用以及风沙区植被建设的描述非首创。在1984年孙祯元研究员发表的《对榆林沙地植被盖度和水分关系的初步探讨》(以下简称《榆林》文)一文中,即提到了应根据不同沙地的土壤水分状况建立不同的植被覆盖度,提高植被成活率,这与***所主张的低覆盖度沙地造林的科学原理具有高度一致性。为此,二被告提交了榆林地区治沙研究所孙祯元研究员发表的《榆林》文,该文发表于《北京林学院学报》1984年第三期,该文摘要部分提及“干旱是影响固沙植物生长的主要自然因素,不同沙地,不同水分条件,建立不同的植被覆盖度是维持沙地水分平衡,建立稳定的固沙植被群落,防止固沙植被演替退化的重要技术措施。本文通过对榆林红石峡约5000亩沙地植被,抽取样方144个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在榆林红石峡水分条件下适宜的植被盖度是50-70%,覆盖度大于70%时,因植物蒸腾耗水量过大,致使土壤过度干旱,是导致植被演替退化的主要原因。”文中第三部分研究方法显示为探索不同植被盖度与水分的关系,将红石峡实验林地各不同植被盖度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一为15%以下(沙地状况为流动沙地),等级二为15%-30%(沙地状况为半流动沙地),等级三为30%-50%(沙地状况为固定沙地),等级四为50%-70%(沙地状况为固定沙地),等级五为70%以上(沙地状况为固定沙地)。根据不同的植被覆盖等级,采用样方抽样方法进行调查。第四部分结果与分析中提及“覆盖度在四级以下,随盖度等级的增加,植物种类相应增加,土壤的水分条件也随之下降,养分条件有所改善,在水分条件恶化的情况下,更耐干旱的半荒漠区植物种猫头刺侵入。在四、五级植物覆盖条件下,黑沙蒿的重要值仍占绝对优势……在覆盖度三、四级中,沙柳、紫穗槐的长势尚好,随植被盖度的增加和水分条件的恶化,其长势逐渐衰退或死亡。在70%以上的覆盖条件下,酸刺全部死亡……”结论部分提到“在干旱沙区大面积营造固沙林,应根据沙地不同水分情况,确定不同的植被覆盖度,以协调土壤水分与植物蒸腾耗水的平衡关系,是建立稳定的人工植物群落,防止植被演替退化的重要技术措施。在榆林红石峡沙地水分条件下植被盖度以50-70%为宜,70%以上植被盖度过大,土壤过度耗水,导致植被的严重演替退化”。二被告表示,该论文即研究、分析、描述了沙地植被覆盖度的土壤与水分关系。
***认可《榆林》文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该文主要研究的是在不同土壤、水分状况下,采取不同密度进行造林,并以此来观察造林的效果,属于造林经验,而非原理,故与其主张的发现权无关。
二、***主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
本案中,***主张杨文斌的行带阻风低覆盖度治沙理论剽窃了其发现的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林科院在2015年《报告》中《低》文宣称该理论首创人为杨文斌,杨文斌与林科院共同侵害了***享有的发现权。***表示,《低》文内容即体现了杨文斌的行带阻风低覆盖度治沙理论,该文两幅附图“低覆盖度行带式固沙林雨水调控与利用”和“低覆盖度行带式柠条固沙林”亦体现了该原理,侵害了其享有的发现权。
《低》文内容为“荒漠化所杨文斌团队首次提出了行带阻风低覆盖度治沙的理论,开创了植被在低覆盖度(15%-25%)实现防沙治沙目标的新领域,形成了适用于不同生物气候区防沙治沙的技术体系与模式。该技术把有效固定沙地的植被覆盖度由过去的40%以上降到15%—25%,平均提高降水入渗量5%—10%,减少蒸发量15%—18%,提高水分利用率10%—18%,提高系统生物生产量8%—20%,节约造林成本40%—60%,基本解决了防沙治沙中多年来林分过早衰败或死亡的难题,对于推进干旱、半干旱区荒漠化土地生态修复与系统稳定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发表论文127篇,其中SCI收录31篇,出版著作4部,发明专利2项,制定(修订)标准4项。成果在内蒙古、甘肃、辽宁等省(自治区)推广面积416万公顷,实现经济效益365.11亿元,是‘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二期)、‘三北’防护林工程(五期)等生态建设工程中的核心技术。”
二被告表示,行带阻风低覆盖度治沙理论,指的是根据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风速流场和地表风蚀的特性,合理布局植被组合类型和排列阵型,使用最少的人工植被达到固定风沙土地的目的。其核心理论包括两点:1.根据目标治理区的自然条件确定适宜的造林树种;2.根据目标治理区多年风速流场和地表侵蚀物类型来确定固沙植被的组合类型和排列阵型,进而寻找能够固定流沙的最低覆盖度,通过对试验林地和风洞实验的风沙物理学,找到了覆盖度在15%-25%能够完全固定流沙的配置格局后,进而提出低覆盖度治沙的概念。二被告强调,上述理论的核心是风沙物理学,系通过植被布局和风沙条件直接相互关系达到防风固沙和修复退化土地的效果;而***所称的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分析的是土壤与植被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的利用方式与水分对固沙植物生长的影响,并未明确分析论证植物与防沙治沙之间的关系。二者属于两个学科,有明显的差别,不存在侵害***权利的情况。
二被告主张其行带阻风低覆盖度治沙理论是杨文斌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成果,是在数十年的科学研究与大量科学实验的基础上得来的,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存在任何抄袭和剽窃***原理的情形。为此,二被告提交了:
1.自行撰写的《低覆盖度治沙原理形成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用以详细说明该理论的形成过程。其中提及“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沙漠、沙漠化防治方面的广大研究工作者取得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成果——植被覆盖度与沙漠(地)固定程度的关系,植被覆盖度小于10%为流动沙地,植被覆盖度10%-25%为半流动沙地,25%-40%为半固定沙地,大于40%的为固定沙地,而杨文斌科研团队……探索出能够在15%-25%的低覆盖度标准下的防沙治沙模式……最大的进步在于通过格局调整,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各种生态效益……在15%-30%的植被覆盖度下,完全固定流沙,使其不再流动并且能够保持植被长期稳定,从而促进土壤和地带性植被的自我修复,达到永久固定沙地的生态建设目的……研究结果发现:对于覆盖度小于30%的固沙林,分布格局成为影响防沙效果的重要因素,而行带式就是一种防风阻沙的效果非常显著的分布格局。在随机格局、均匀格局和集群格局三种营林格局的防护效果观测中,行带式效果是最好的。……选择了不同密度的行带式乔木、灌木林进行防风固沙效果监测……研究人员……进行了人工风洞试验……发现……行带式配置模式的林内则由于格局的变化,消除了‘狭管’效应,避免了局部的风蚀,从而达到完全固定流沙的目的……在经历近40年的持续研究,通过理论研究与对比试验,总结归纳,提出了营建占地15%-25%的林带,保留75%-85%的带间为自然修复带的固定植被结构,在确保有效固定流沙的条件下,形成能够促进土壤与植被、微生物快速修复的乔灌草复层植被结构体系。其核心内容是在15%-25%的低覆盖度标准下的工程治沙、生物治沙的新规程、新方法、新技术”。
2.2015年6月24日由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出具的《低覆盖度防沙治沙的原理与技术》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其中鉴定意见提到:“低覆盖度防沙治沙的原理与技术”研究成果针对干旱、半干旱区荒漠化治理修复中的水分利用效率与植被密度的稳定度密切相关的核心问题,开展了高覆盖度植被在干旱沙地稳定度难以维持与低覆盖度植被生长潜力提升的对比研究。提出了低覆盖度防沙治沙的原理与技术,基本解决了防沙治沙中多年来“中幼龄林”衰败或死亡问题,对于推进干旱、半干旱区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的稳定性提升具有重大意义……项目依据干旱、半干旱区沙地疏林或稀疏灌丛稳定存在的现象以及稀疏林沙地水分相平衡的技术原理,提出了行带阻风低覆盖治沙的理论;从风速流场、水分平衡、水分效率提升和植被稳定度的关系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揭示了土壤“水库”中的水量的渗、贮、供等水分利用循环机理,将人工造林固沙与自然土壤、植被、微生物的修复作用有机结合,建立了灌、草、乔等合理配置的“行带式”荒漠化治理新模式……该成果解释了荒漠化地区生态用水与植被恢复密度对稳定性的影响问题;建立了15-25%低覆盖度能够固定流沙的新技术体系,基本解决了高覆盖度下植被难以持续稳定的难题,丰富了荒漠化沙地治理的生态学理论,具有创新性。
3.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低覆盖度固沙方法,发明人为杨文斌、卢琦,专利号为ZL200910241513.0,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5日,专利权人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新技术研究院,发明内容中提到“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在覆盖度在15~25%的情况下完全固定流沙的低覆盖度固沙方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低覆盖度固沙方法是:1-2行灌木或半灌木、或2行乔木平行栽种组成一个固沙防护林带,在防护林带与防护林带之间,留有一个植被自然恢复带:防护林带起到生物沙障,保护沙面稳定,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带内植被的自然修复的作用;其中,乔灌防护林带的覆盖面积为15-25%,植被自然修复带覆盖的面积为75-85%。”
4.2015年12月3日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低覆盖度防沙治沙的原理与技术》科技查新报告,查新项目的技术要点提及:植被覆盖度与沙地固定程度的关系,即:植被覆盖度大于40%的为固定沙地;10%-40%为未固定、半流动沙地,小于10%为流动沙地,成为防沙治沙的重要标准,一直被广泛用来指导防沙治沙实践。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按照这一标准开展的大规模的治沙工程,虽然在一定时间内取得了较为显著的防风治沙效果,但却较普遍地出现了在林分中幼龄期就成片衰败或死亡的现象,损失巨大……二十世纪末期,研究小组根据水量平衡理论,首先按照覆盖度大于40%的标准,研究提出了乔木带间距≤10m、灌木带间距≤8m的“两行一带”式造林固沙模式,实践证明能够确保中幼龄木在平水年份正常生长,且发挥了显著的防风固沙效益。但是,在极端干旱年份,这种林分遭受了较严重的水分胁迫且出现衰败死亡现象。为此……以当地自然疏林或稀疏灌丛的覆盖度为参考,在广泛试验摸索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完整的低覆盖度治沙的原理、技术与模式。查新点为:(1)低覆盖度行带式固沙林(覆盖度15%-25%)能够完全固定流沙,其固沙效果远高于同覆盖度下的均匀分布和随机分布格局,基本解决了防沙治沙中中幼龄林衰败或死亡问题,显著提高了生态用水的效率。低覆盖度行带式固沙林能避免均匀式或随机式固沙林在树冠与地面之间易形成类似狭管、从而局部加剧风速的流场效应。(2)低覆盖度行带式固沙林能发挥界面生态效益,在带间形成降水渗漏补给带,把人工造林治沙与自然修复有机结合,促进带间植被和土壤的自然修复。低覆盖度行带式能加快带间土壤、植被、微生物修复,为营造混交林创造了有力条件;形成乔灌草复层结构、多树种带状混交的稳定固沙林。在确保固沙效果的基础上,可使造林固沙成本降低40%-60%。查新要求为国内外公开文献范围内查新。检索结果中有多篇文章涉及沙地适宜植被覆盖率、不同配置格局植被的防风阻沙效果、不同覆盖度植被的防风固沙效果等方面的研究。查新结论提及“综上所述,在本查新检索涉及的国内外公开文献范围内,除本项目委托单位发表的文献外,未见与本查新项目两个查新点所述内容相同的文献报道”。
5.2016年12月12日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低覆盖度防沙治沙体系的原理与模式》科技查新报告。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包括:当乔灌木固沙林覆盖度在15-25%时,植株的水平分布格局(或者叫配置形式)严重制约固沙林的防风固沙效果,其中,行带式格局防风固沙效果最佳,能够完全固定流沙。提出了低覆盖度行带式固沙林的概念:行是指人工造林一行或者多行乔灌木,带是指多行乔灌木之间的空间土地或者叫植被修复带。行带式是由窄林带(占地面积15%-25%)与宽的自然植被修复带(占地面积75%-85%)相间组合的一种复合的固沙植被模式。低覆盖度的固沙林……优化的带间距能够充分发挥界面生态效益,具有提高固沙林生产力和促进带间植被修复的作用。查新点为:(1)行带阻风低覆盖治沙的原理;(2)低覆盖度(15-25%)行带式防风固沙技术体系模式;(3)灌、草、乔等合理配置的“低覆盖行带式”荒漠化治理模式。查新范围为国内查新。查新结论提及“综上所述,除本查新项目相关成果文献外,未见内容涵盖上述查新点的国内公开文献报道,本查新项目具有新颖性”。
***对除说明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前述两份查新报告中检索内容不包括***的论文,故不能证明其具有新颖性;鉴定书和发明专利证书与本案无关,且鉴定书中的鉴定意见提到了“水分利用效率与植被密度”,说明杨文斌的理论与水分利用及植被密度具有相关性,与***的原理相同。
为证明***的科学研究未涉及防风固沙、风沙治理的内容,与杨文斌“低覆盖度治沙理论”存在本质不同,二被告还提交了***在西北林业学院、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期间的6篇论文,包括***、崔云鹏发表于1991年12月第4期《西北林学院学报》的《陕北地区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崔云鹏发表的《黄丘区支毛沟淤地坝坝系规划布设与防洪》,***、王礼先发表于1995年10月第4期《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的《三峡库区马尾松林分对降雨截留效应的研究》,***、王礼先发表于1995年6月第2期《水土保持学报》的《鄂西长江三峡库区产流降雨特征的研究》,***发表于1998年3月第2期《林业科学》的《中国林业经营类型系统及环境功能评价指标体系的探讨》,***、姚云峰、王林和发表于2000年《林业科学研究》的《额济纳荒漠绿洲环境容量与环境影响评价》,并表示上述论文说明***在科学研究中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水土流失、水土保持以及林业经营方面。***表示其发表的其他论文与本案无关。
另,二被告还提交了(2018)京0108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及起诉书,认为***在该案中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案由起诉,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故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判决书载明,***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包括:1.二被告停止学术剽窃和著作权侵害,同时声明《报告》第16页无效;2.林科院在其官网(网址为www.caf.ac.cn)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明确低覆盖度沙地造林的理论首创人为***,并恢复***正研究员职称。***认为两案案由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其亦认可前案的判决内容。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黄河》文及相关论文、《报告》、项目结题报告、荣誉证书,林科院、杨文斌提交的相关论文、鉴定书、查新报告、发明专利证书、民事判决书、说明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是如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主张其发现的原理是否享有发现权,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发现权的行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与已经生效的(2018)京0108民初7360号案件相比,虽本案与前案当事人相同,但在前案中,***主张二被告侵害其所享有《黄河》文的著作权,而本案中,***主张其首次发现低覆盖度沙地造林原理,二被告侵害了其发现权,显然,***在两案中主张的权利基础及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同时,两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综上,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对二被告主张本案属于重复起诉的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虽无与发现权相关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发现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上述规定未与《民法总则》相冲突,仍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九条针对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授予国家自然科学奖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其中提及,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可见,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发现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律意义上的发现应指科学发现,与日常生活中的发现含义并不相同,即发现权保护的客体是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的科学研究中,通过观察、研究、试验或推理,取得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的对事物、规律、特性、现象的新认识成果。故科学发现是通过科学研究、观察、试验、推理对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作出的明确阐述或总结,且应为前人未阐明或未总结出来的成果。
本案中,关于***是否享有其主张的发现权以及二被告是否存在侵害***发现权的行为,本院从以下方面予以评述:
首先,应判断***主张的理论内容是否属于对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作出的阐述或总结。《黄河》文主要针对黄河中游河口镇——龙门区段水资源及其农业利用途径开展的相关研究,是通过分析该区域的水资源特点,根据龙门区段不同的地貌类型,寻求该区域水资源利用率的合理途径,并非重点阐述沙地造林的理论。根据《黄河》文的相关表述及***的当庭陈述可知,该文在风沙区水资源利用途径部分,提出该区域水资源利用可通过增加植被,增大水分有益消耗来进行,并通过分析得出在沙地营造固沙林时,应根据沙地土壤水分的特点,预测出植物可利用的土壤贮存水量,考虑维持林木正常生长所需的蒸腾作用耗水,避免因造林密度过大导致无法维持植物生长所需水分,从而得出断续地保留一部分流沙面积是成功实现大面积治沙造林的观点。可见,该观点主要属于对沙地造林理论而非对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作出的阐述或总结。
其次,应考虑***主张的前述原理是否属于***首次提出。本院认为,本案缺乏证据证明《黄河》文中涉及的原理系***首次提出。本案证据显示,自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根据植被覆盖度与沙地固定程度的关系及植被覆盖度的相关标准被广泛用于指导防沙治沙工作。相关论文中亦有对植被覆盖率与固沙效果、不同地区适宜植被覆盖率等方面的研究和论述。可见,数十年来,在防沙治沙领域,根据不同的沙地土壤、水分条件,来确定不同的植被覆盖度,提高植被成活率,用以实现防沙固沙、沙地造林一直是该领域研究的重点问题。孙祯元1984年发表的《对榆林沙地植被盖度和水分关系的初步探讨》一文即提到“在干旱地区开展大面积固沙造林,有必要探索植被盖度与水分的平衡关系,确定适宜的植被盖度,建立稳定的人工固沙植物群落”,该文系分析研究榆林红石峡沙地的水分条件,通过实验、研究方法最终得出,在干旱沙区营造固沙林,应根据沙地不同水分情况,确定不同的植被覆盖度,以协调土壤水分与植物蒸腾耗水的平衡关系。在榆林红石峡沙地水分条件下植被覆盖度以50%-70%为宜,70%以上植被覆盖度过大,土壤过度耗水,导致植被严重演替退化。通过比对可知,孙祯元的论文与***《黄河》文中的相关观点均是描述在沙地环境下进行固沙造林,应考虑沙地土壤水分与植物的正常蒸腾作用的平衡,如造林密度过大、覆盖度过大,则会因土壤无法维持植物生长所需水分,导致植被退化。可见,二者所得出的观点基本相同,***所称其首次发现相关原理,无相关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主张侵害其发现权的《低》文所述内容及附图与***主张的《黄河》文中的相关内容并不相同。《低》文内容为“行带阻风低覆盖度治沙的理论,开创了植被在低覆盖度(15%-25%)实现防沙治沙目标的新领域,形成了适用于不同生物气候区防沙治沙的技术体系与模式。该技术把有效固定沙地的植被覆盖度由过去的40%以上降到15%—25%,平均提高降水入渗量5%—10%,减少蒸发量15%—18%,提高水分利用率10%—18%,提高系统生物生产量8%—20%,节约造林成本40%—60%,基本解决了防沙治沙中多年来林分过早衰败或死亡的难题,对于推进干旱、半干旱区荒漠化土地生态修复与系统稳定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该文内容明确了该技术降低植被低覆盖度的具体数据、固沙林格局配置,该技术可实现的效果、相应的数据及意义,并未体现与***主张《黄河》文中相关内容的相同之处。同时,本案证据中相关查新报告、科技成果鉴定书、发明专利证书等内容亦未体现与***主张《黄河》文中相关内容的相同之处。
综上,本院认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李莉莎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洪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