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于某某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8271号



原告:于**,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小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89929。

法定代表人:刘世荣,院长。

委托代理人:闻碧静,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与被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林业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业研究院支付我2020年1月至8月期间退休工资3340.24元(417.53元为月计算基数)。事实与理由:我退休前是林业研究院后勤服务中心职工,1982年参加工作,2003年林业研究院试行岗位聘用制度,后勤中心实行了岗位聘用制,2007年我被聘用为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岗位,直至退休一直在后勤中心所聘管理岗位工作,负责后勤中心所管理的北京林科宾馆和林科物业等公司的出纳及相关管理工作。2020年1月退休,但退休后每月没有按照退休前管理工作岗位给予退休待遇。根据单位规定和国家相关文件,我受聘于管理岗位,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按照林业研究院工资核定标准,每月退休工资应为7637.97元。我退休后发现工资数额不正确,向人事部门提出异议,但是人事部门各种推诿不予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原系林业研究院在编人员,2019年1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主张其退休前林业研究院按照管理岗发放工资,但在核定退休待遇时按照工人身份核定退休工资,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退休工资系按照管理岗核算出每月应得工资数额扣减目前的退休待遇标准所得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于**主张林业研究院按照工人身份核定的退休工资待遇与其应得退休工资待遇之间存在差额,并据此要求林业研究院支付退休工资,然而该项诉讼请求不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之内,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鉴于此,本院对于**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