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

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与**创投(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4239号 原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所长。 被告:**创投(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智勇。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与被告**创投(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