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6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申辰缘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羊肉***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申辰缘宾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3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双方订立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背景、涉案房屋的产权单位等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清,且遗漏了北京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为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故本案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程序存在瑕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3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申辰缘宾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 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荧
书记员 韩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