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

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46857号 原告: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自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电影机械研究所(以下称被告)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2年11月18日签订的《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院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协议书》无效;2、被告返还1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1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12月4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 0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8日,原、被告签订《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院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共同进行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路2号院的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开发建设,改扩建后综合办公楼总建筑面积预计45 000平方米,办公楼建成后,原告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分配办公楼使用面积。协议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11 000 000元定金。同日,原告与北京天元广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院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融资协议书》,约定由北京天元广建投资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原告代表原被告提供项目土地。上述两份协议内容约定基本一致。2019年1月25日,北京天元广建投资有限公司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院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融资协议书》无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判令该协议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院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协议书》属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而签订的合同,原、被告在项目中均未获得任何批准手续,合同应认定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定条件。原、被告所签《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院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融资、合作改扩建综合办公楼项目建筑面积约为45 000平方米。协议中亦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拆迁补偿款128 013 720元。原告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本案标的额已经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许 萌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