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72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黔正测绘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豪,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定县金海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定县盘江镇音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定县金海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勘测费用85217.5元及利息、承担迟延履行金,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16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7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定县金海雪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