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方略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汤家桥北路525号(温州英豪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用房A1庄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33413E。
法定代表人:陈献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康宏大厦4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14505435-X。
法定代表人:徐礼渊,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6)温仲调字第18号调解书,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方略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389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之后,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方略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偿还305667元,剩余83533元尚未支付。现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欠款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采取执行措施。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并根据反馈结果,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市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101号第3幢301室的房产(未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屋编号:101639450,建筑面积:135.12平方米),冻结了被执行人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营业中心处账号29×××77内的银行存款(实际冻结1253.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本院辖区多起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执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瞻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