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方略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温州市方略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浙台执民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方略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53868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仲裁字第1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温岭人民久信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2×××66的存款人民币145489.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袁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