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密民初字第5253

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宝盛里小区19号楼第五层第510A室。组织机构代码75773483-1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发,男,1967412出生。

被告**冬,男,198589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9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冬申请强制执行的案款82 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2014)密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执行案款八万二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郑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