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密民初字第5253号
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宝盛里小区19号楼第五层第510A室。组织机构代码75773483-1。
法定代表人王永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全发,男,
被告**冬,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泉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2014)密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执行案款八万二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宁
二○
书 记 员 郑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