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葫芦岛市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2民初99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晖,系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滨北路61号(龙湾公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史长兵,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葫芦岛市绿化造园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史长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志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常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