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辽0921民初930号
原告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辽092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辽09民终36号民事裁定,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2017)辽092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阜蒙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根据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9民终36号民事裁定意见,通知阜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重新审理。原告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中、李嘉欣,被告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凯,阜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委托代理人程建滨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世纪豪庭小区(一期)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设计费24000523.7元并支付违约金812818元问题。 1、现被告设计的所有工程均已完成,是否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世纪豪庭小区(一期)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无必要,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就世纪豪庭小区(一期)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对于套图折算没有约定,计算案涉设计费时应按照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关于建筑单体中采用复用设计的计费规定对于套图部分按系数折算。原告请求违约金依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应付被告设计费应按原、被告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计算,原、被告就D1、D2、D3、D4、D7、D15、S1、S2、S3、G2、G3、G4、G5、G8、G9、G17、G18的履行无争议,该部分设计费1222678.4元(按系数折算计算)原告应全额支付。 4、G1、G6、G7、G10、G11、G12、G15、G16、G19、G20、G21、G22、G23、G24、D5、D6、D8、D9、D10、D13、D14、D16、D17、D18、D19、S1’、S2’、G1’、物业楼、1#地下室、2#地下室、1#变电所、2#变电所、3#变电所、东大门、西大门、室外管线部分被告的附随合同义务已被其他设计单位取代完成,该部分设计费706797.9元(按系数折算计算)原告应予支付。 5、其他部分使用的不是被告图纸,是第三人图纸,其他部分设计费原告不应支付。 6、被告应返还设计费3780000元-1222678.4元-706797.9元=1850523.7元。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由于设计失误造成的小区车库连廊坍塌损失150000.00元问题。2016年3月11日,在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阜蒙世纪豪庭设计费用的备忘录》中就3#、4#连接通道一事被告认可赔偿原告150000.00元整,此节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应支持因小区车库连廊(3#、4#连接通道)设计失误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0.00元。 三、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设计费3048549.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算,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设计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问题。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是以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王文举、张继庆、李慧敏签字未标注签字日期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甲方核查表)”为依据的,由于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将2015年8月7日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及由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王文举、张继庆、李慧敏签字未标注签字日期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甲方核查表)”废止,反诉原告的该反诉请求依据丧失,因此,对于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世纪豪庭小区(一期)签订《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承担世纪豪庭小区(一期)工程设计。双方约定设计收费估算3800000.00元,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10%定金(3800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30%(1140000.00元),提交建筑报批图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三日内;第三次付费20%(760000.00元),提交基础图三日内;第四次付费30%(1140000.00元),提交全套施工图并经审图单位审查通过后三日;第五次付费10%(380000.00元),竣工验收后三日内,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面积核定,多退少补,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原告分期开发,第二至第五次付费按分期开发面积结算,付费比例不变。双方约定的设计费单价:6层住宅及半地下车库9元/平方米;7-11层住宅及独立2层商业13元/平方米;12-18层住宅及附属地下室16元/平方米;会所、餐饮、娱乐及附属用房25元/平方米;人防地下室45元/平方米。双方还约定,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出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合同签订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配合与解决有关设计问题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不再另行收取费用。2012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4日,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设计费378万元。现D1、D2、D3、D4、D7、D15、S1、S2、S3、G2、G3、G4、G5、G8、G9、G17、G18使用被告图纸施工且审图、施工、验收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其相关附随义务,该17栋楼已竣工验收,双方无争议,原告应支付被告设计费1222678.4元(王文举、黄少刚2017年1月21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G1、G6、G7、G10、G11、G12、G15、G16、G19、G20、G21、G22、G23、G24、D5、D6、D8、D9、D10、D13、D14、D16、D17、D18、D19、S1’、S2’、G1’、物业楼、1#地下室、2#地下室、1#变电所、2#变电所、3#变电所、东大门、西大门、室外管线使用被告图纸施工(未竣工验收),原告称该部分工程因被告怠于履行附随义务原告已经委托其他设计单位完成了被告应履行的剩余附随义务,原告应支付被告设计费706797.9元(王文举、黄少刚2017年1月21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因原、被告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出现矛盾,原告世纪豪庭小区(一期)工程其他工程项目未使用被告图纸,使用的是第三人图纸,现其他工程已竣工验收。2-G1系原告世纪豪庭小区(二期)工程项目,该项目仅施工完成基础工程。2016年3月11日,在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阜蒙世纪豪庭设计费用的备忘录》中就3#、4#连接通道一事被告认可因设计失误赔偿原告150000元整。2015年8月7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及由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王文举、张继庆、李慧敏签字未标注签字日期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甲方核查表)”。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以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王文举、张继庆、李慧敏签字未标注签字日期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甲方核查表)”为依据。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将2015年8月7日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及由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经办人王文举、张继庆、李慧敏签字未标注签字日期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甲方核查表)”废止。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提供套图的,应按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按系数折算设计费,被告以原、被告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在其他方面已经让利因此对套图折算没有约定为由反对原告该主张。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关于建筑设计服务计费规定,建筑单体中采用复用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30%计费。王文举、黄少刚2017年1月21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中采用了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关于建筑单体中采用复用设计的计费规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1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世纪豪庭小区(一期)签订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2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4日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设计费378万元的凭证,涉案D1、D2、D3、D4、D7、D15、S1、S2、S3、G2、G3、G4、G5、G8、G9、G17、G18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2016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的《关于阜蒙世纪豪庭设计费用的备忘录》,2015年8月7日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及由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王文举、黄少刚2017年1月21日出具的说明材料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二,经办人王文举、张继庆、李慧敏签字未标注签字日期的“施工图完成量情况说明附表(甲方核查表)”,2017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一、被告返还原告设计费1850523.7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被告沈阳市华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阜新市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小区车库连廊(3#、4#连接通道)设计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0000.00元,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7元,原告负担16137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 反诉费1559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云飞 审 判 员  陈 垠 人民陪审员  吴思梦
法官助理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