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嘉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6250元、利息13336.53元、违约金11037.13元,并从2019年8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欠款总额的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8209元,保全费2824元,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原、被告签订“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公司厂区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格为一次性死包价1745000元,被告以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竣工档案交市城建档案馆备案,支付合同总价的95%。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除去被告已付工程款和预留工程总价款5%的质保金外,被告应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6250元,但至今未付。
被告对欠原告工程款436250元没有异议。但提出合同中只约定了违约金,并未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先由原告出具正式发票,原告至今未出具;原告存在工程延误情形,根据约定应支付436日的违约金760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625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含诉讼保全的48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还清。
二、被告***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三、如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义务,自拖欠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8209元,减半收取4105元,保全费2824元,合计6929元,由被告***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