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22-1号D4-四楼。
被执行人: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嘉林大街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于2021年6月8日冻结了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阜新银行的账户。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彰武安美利特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43179.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922民初2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