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1民初607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8-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22-1号D4-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路6号数字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辽宁高城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