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迈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辽宁迈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81民初1853号之二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辽宁迈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尹城街10-3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迈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保全费280元,合计498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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