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81执保45号
申请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作出(2023)辽0681民初10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01日对被申请人东港市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50××××7059账户的29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已保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