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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市龙胜达水泥制品厂、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81民初410号
原告:新民市龙胜达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新民市东城街东卡门委。
经营者:**,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女,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博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生理街道顺山路**。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民市龙胜达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沈阳博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并且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