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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民市龙胜达水泥制品厂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81民初410号之一
本院审理原告新民市龙胜达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沈阳博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做出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文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补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审判员 高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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