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催字第3号
申请人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于当天受理。现查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
号码为0010004121086103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并不存在被盗
、遗失或灭失等情况,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适用
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