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催字第3号

申请人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于当天受理。现查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号码为0010004121086103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并不存在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况,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