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0339号
原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梦媛,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曙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福。
原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