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3786号
原告:杭州中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1单元1118室。
法定代表人:章玉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忆文、杨汉权,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丰。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中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蓓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汪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