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卡耐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民初933号之一
原告:常州卡耐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54566722A,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4963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近江时代大厦B座19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卡耐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卡耐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卡耐基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邹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