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催字第3号 申请人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中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 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于当天受理。现查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 号码为**********86103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并不存在被盗 、遗失或灭失等情况,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适用 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