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盂县露阳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11民初366号
原告:盂县露阳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都振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征,盂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恒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盂县露阳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安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盂县露阳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盂县露阳劳务工程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 历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史艳丽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