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辽0624行初54号
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茂源新城****楼**150.**)。
法定代表人:宋振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iv>
法定代表人:刘希成,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王吉成,男,1951年6月6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宽甸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王吉成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青
审 判 员 凌名星*
人民陪审员 付 维 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