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02民初2009号之三
申请人: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郑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永生,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欢,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八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春波,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月,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茂源新城A区4#楼一、二层150、250)。
法定代表人:宋振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慕宗伟,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勇,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长国,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第三人:刘志鹏,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第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韩绪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东华瑞旅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温春波、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慕宗伟、徐长国、第三人刘志鹏、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东华瑞旅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21050166460309000859-1)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华瑞旅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元宝支行(21050166460309000859-1)账户内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晓韬
人民陪审员 李艺纹
人民陪审员 吴 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