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166号
原告:沈阳汇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
公民身份号码:2106241947××××××××。
被告:中能比卡伏(盘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沈阳汇丰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能比卡伏(盘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沈阳汇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辽0106民初12813号和(2019)辽0106执保4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0万元以及原告提供的担保人孔庆媛、茹久江提供的担保财产。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辽0106民初128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01民终20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辽0106民初1281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申。2021年9月17日原告沈阳汇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能比卡伏(盘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辽0106民初10767号和(2021)辽0106执保1005号民事裁定书,继续查封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能比卡伏(盘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沈阳汇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能比卡伏(盘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并解除对担保人孔庆媛、茹久江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能比卡伏(盘锦)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万元或解除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案号(2021)辽0106执保1005号;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孔某某、茹某某名下位于铁西区XX号的房产,原案号(2019)辽0106执保432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