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6民终1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茂源新城A区4#楼一、二层150.250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成,宽甸满族自治县盛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487元、伙食补助费250.65元、停工留薪工资9600元、医疗费1904元;护理费1817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上述赔偿金。2019年2月22日,上诉人将工地施工工程发包给案外人程显宝、侯峰。而被上诉人直接受雇于该二人,从事木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其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当由被上诉人的雇主,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工伤责任。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不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487元,伙食补助费250.65元,停工留薪工资9600元,医疗费1904元,护理费1817元,合计118058.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自2019年3月起至完成兴隆欢乐城B3地块24、25#楼工程工作任务止。工种为木工岗位工作,月工资4800元。2019年4月16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5904元。住院期间,侯峰支付了4000元医疗费。被告住院期间,原告未派人护理。2019年6月28日,被告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18日,经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对被告的工伤认定结论及伤残等级结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被告在申请仲裁时,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2021年1月20日,宽甸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被告***与原告茂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二、原告茂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487元;伙食补助费250.6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600元;医疗费1904元;护理费1817元,合计118058.65元。原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工伤赔偿数额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了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称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原告在收到丹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后,没有依法在15日内向辽宁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应视为对该鉴定结论的认可,其在本案又申请对被告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该院不予支持。被告属于工伤,原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2487元,伙食补助费250.65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9600元,医疗费1904元,护理费1817元,合计118058.65元;二、驳回原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制作工资表并发放工资。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是与案外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上诉人辩解是为了配合被上诉人应付劳动管理部分检查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该辩解不仅没有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峻峰

审判员  关 爽

审判员  王玉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杨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