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4933号
原告: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38号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殿臣,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孔德昌,经理。
被告: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寿物业管理中心,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负责人:张洋,经理。
原告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寿物业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收到原告的诉状。原告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二被告同意协商解决,给付工程款,为此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审 判 员 葛明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运佳
书 记 员 李晓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