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4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孟某与被申请人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8)冀0984财保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孟某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北京中化勤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