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2657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
***诉称2019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专家聘用合作协议》2019年7月23日青岛习远总部人事经理及项目管理的领导通过远程视频告知解除合作协议,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协议解除的相关规定应作出相应的补偿,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个月报酬的经济补偿15000元并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青岛市崂山区,且原被告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的《专家聘用合作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该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合同履行地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及环涛路。《专家聘用合作协议》中虽然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但是合同实际履行地即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故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懿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梦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