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辖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1号1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上诉人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2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专家聘用合作协议》是在青岛习远公司签订,该协议中仅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市政工作,乙方应履行甲方安排的工作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上诉人提交的《高新区路街品质提升改造一期工程见面动员会会议纪要》等证据材料,仅能证明上诉人在大连的项目被上诉人确实参与其中工作,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又恰好发生在大连高新区项目结束后,综合以上两点都不能证明该合同的履行地即为大连。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专家聘用合作协议》提供劳务的合同项目位于大连,故大连人民法院做为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大连的项目是被上诉人参与其中工作,但未提交被上诉人在其他地点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审法院适用劳务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凯
审判员  安静
审判员  苍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