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436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