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83民初3286号
原告: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1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90807748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娜娜,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峰路街道南阳河街2177号。
法定代表人:亓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90PW3X。
原告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习远咨询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咨询费330000元,并自2021年3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LPR利率3.85%的4倍即15.4%支付原告延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建筑工程领域咨询企业。2019年6月,原告习远公司与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云峰壹号项目(37#、38#、39#楼)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习远公司为**公司的云峰壹号项目37#、38#、39#楼提供设计图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习远公司认真履职,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优化工作。2021年3月5日,习远公司向**公司发出《云峰壹号项目设计设计成本优化咨询费用的函》,**公司盖章确认。在该函中,**公司确认:“习远公司已经完成所有服务,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费用共计383440.38元。”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习远公司同意将服务费用由383440.38元减免至350000元。因**公司前期支付了定金20000元。故至起诉之日,**公司尚欠习远公司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费用330000元。
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一、原、被告于2019年6月份签订的《云峰壹号项目(37#、38#、39#楼)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合同》一份,以证明被告莱州**置业委托原告习远公司对云峰壹号项目(37#、38#、39#楼)进行设计优化服务工作,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人为李彦忠,被告负责人为秦玉娟。二、邮箱截图一张,证明原告负责人李彦忠已经通过邮箱将优化额计算报告发送至被告负责人秦玉娟的邮箱(当庭通过电脑展示)。三、原告习远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21年3月份签订的《云峰壹号项目设计优化成本咨询费用的函》,以证明被告**公司认可原告已经完成所有服务,原、被告确认该项目成本优化咨询费用共计383440.38元,原告习远公司同意将优化额减至包干价3500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设计优化咨询合同》第8页第4条第二款,被告应支付原告咨询费用的百分之90%。四、编号为107092078233的EMS快递单一份,以证明原告习远公司已将《证明设计成本优化结算报告》寄出且被告**公司已签收。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设计优化咨询合同》第8页第4条第三款,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的咨询费用。五、原告习远公司本项目负责人李彦忠与被告负责人为秦玉娟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以证明原告认真履职,被告亦认可原告的工作。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和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5日,原告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远公司”)与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云峰壹号项目(37#、38#、39#楼)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习远公司为**公司的云峰壹号项目37#、38#、39#楼提供设计图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合同第六条第3项第6款约定,甲方指定秦玉娟为该项目负责人,代表甲方负责本项目的联系、设计优化管理以及设计优化成果和优化前后图纸的收发确认工作。合同第六条第4项第9款约定,乙方指定李彦忠为设计优化负责人,代表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联系、设计优化工作以及优化前后图纸的确认等全部工作。合同第七条第4款对设计成本优化咨询费支付进行了约定:(1)签订咨询合同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费2万元。(2)乙方收到优化后正式设计图纸,向甲方提供优化金额计算报告,甲方在15个工作日完成报告的审核及与乙方的核对,并在乙方确认优化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应付咨询费的90%。(3)乙方提交最终最终优化结算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咨询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预付原告咨询费20000元。2020年6月16日原告方项目负责人李彦忠通过电子邮箱将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优化额计算报告发送给被告项目负责人秦玉娟。2021年3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云峰壹号项目设计成本优化咨询费用的函,被告对咨询费进行了核对确认,同意支付原告350000元咨询费,原告于2021年3月5日收到被告方签字确认的回函,该函中载明:莱州**置业有限公司:贵司委托我司对云峰壹号项目进行设计成本优化,根据双方签订的《云峰壹号(37#38#39#楼)设计成本优化咨询服务合同》,我司已经完成所有服务,经贵司确认的优化额共计3134403.79元,设计成本优化咨询费用共计383440.38元,详细如下表:
双方对上述内容均无异议,盖章确认:成本部:350000元含税包干价,秦玉娟。
莱州**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公章),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后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诉至本院。2021年6月4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寄送了设计成本优化结算报告,被告于次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咨询费330000元未付,有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被告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咨询费用的函等为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原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方于2021年3月5日对咨询费进行了最终确认,应于15日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3月26日前付清全部咨询费。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咨询费33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2月20日公布的LPR利率3.85%的4倍支付延期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可自2021年3月27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3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青岛习远咨询有限公司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被告莱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