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海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海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特斯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6913号
原告:北京特斯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塘集中办公区1773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楠。
被告:北京天海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163室。
法定代表人:刘三九。
原告北京特斯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海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特斯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斯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斯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