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阜新市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元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品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工业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296号,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辽宁省东煤地质一0七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发现被执行人有第三方到期债权并依法进行提取发放给申请人1084779.96元,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1084779.96元,未受偿标的额为2244167.6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911民初29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韩忠刚
审判员  马 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