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元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6896736187。 原告***与被告辽宁中盛门窗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金额6914.1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到被告处工作,任职中海城01D地块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施工合同的履行,主持该工程项目部的全部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缴纳五险。被告已向原告全额支付工资,月平均工资10000元。截至2021年9月2日原告离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查,2021年10月15日,原告***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10000元、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金额6914.16元。该委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沈于劳人仲字[2021]4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60000元。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该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被告亦不服对该裁决书,其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本院及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提起的诉讼立案时间在前,故本案应移送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