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3民初5202号
原告(反诉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
法定代表人:黎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朱戈,***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师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23520元,退回23470原告(反诉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元,其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9054元,退回反诉原告(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19004元,其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