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401号
原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榆树屯。
法定代表人:黎家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师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解除《保利达翠堤湾会所绿化工程合同》前多支付的工程款1764589.97元及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从2012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发生利息770586.61元);合计2535176.5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利达地产佳伴(沈阳)有限公司类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因此本案为涉外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辽宁省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振国
人民陪审员 路 遥
人民陪审员 曹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李丹宁